强化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检察权运行的科学性,需要坚持四化思维,即类型化、案件化、司法化以及公开化。
全国人大的组织和议事制度设计得是不是科学,运转得是不是有效,对各级人大以及其他所有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运转程序,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所幸四十年来全国人大没有实际行使这两项职权。

五是,全国人大的组织和议事制度,与党的领导,确切地说,是与党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个人的领导制度、领导方式,关系十分密切的。现在,代表大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定性和地位是清楚的,而主席团、委员长会议行使的职权极其重要,但两者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此外,由于这两部法律修改调整的内容较多,结构的变化可能也会比较大,如果再加上一些重要内容的修改,是用"修正"还是"修订"好一些?建议再研究一下。而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则同时担任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形成了"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要求对两个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作出区分,是完全站得住的。
1、关于全国人大行使质询权、罢免权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而捕诉一体化、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以及检察建议制度的规范化,则彰显了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方式朝着科学化努力的尝试。
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终确认了刑事、民事、行政与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为核心的监督格局,由此进一步拓宽了法律监督的范围。与检察权外延限缩相对应,另一趋向则是检察权外延的持续拓展。尽管理论争鸣百花齐放,却始终未能充分对中国问题给出具有充分解释力的答案。检察机关源自人民的授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只有通过国家权力配置赋予特定机关对法律实施进行必要监督的权力,才能实现权力制约与平衡。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了监督制约的功能,保证法律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适用,维护法律尊严与统一。

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是检察权行使方式的内部调整,而侦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改革则反映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外部调整的努力,通过向侦查机关办案场所派驻检察人员,派驻检察人员可以实时跟进立案情况、人员信息、人身检查、讯问实施、涉案物品流转等,对相关侦查活动全面掌控。提升检察建议的科学化运行,首要的是坚持类型化思维。第二阶段是法律监督权的曲折发展与重建阶段。来源:本文原题为《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P64—P8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可以说,我国自确立检察权体系至今,关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也几经周折,特别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检察职能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尽相同的内涵。经过改革,法律监督的刚性得到强化,更好地适应了检察机关由一般监督者向专门监督者角色的转变。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检察权的外延日益丰富,如何确保检察权在规范轨道上运行是未来检察权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领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化与精细化,检察权向权力干预与私利保障的社会公益职能转变。因此,在民主集中制与人民民主专政的背景下,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均源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权也不例外。

(一)检察权性质的理论争鸣与反思 1.检察权性质的主要理论观点 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地定位了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立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本质。二是要注意决策过程的公开。
在我国,强调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逻辑上更为融洽,既可以从宪法层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找寻到依据,也可以从国家权力结构中找寻到依据。而具体到诉讼体制和诉讼制度领域,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强化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的监督制约者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面临的业务也更为复杂、专业,下一步要及时因应社会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检察业务的专业化。进入新时代,尽管检察权外延和行使方式有了重大发展,不过,检察权的动态调整没有改变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性质,反而巩固并发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和法律定位。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通过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审前司法资源调控者角色。20年来的刑法修正,以56个新罪名和60个放宽入刑范围的罪名的确逐步扩大了实然犯罪圈。
二是要强化授权,要进一步扩大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最大程度推进检察官的独立性。通过监察体制改革,监督体系更为科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各有所司。
2.法律监督的结构性基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渊源。一是打造监督、办案一体化机制。
(三)检察权的动态调整与国家治理变革 检察权外延的动态调整、行使方式的日益科学化,不是无缘由的转变,而是因应国家治理任务的变革而进行的调整。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参与案件侦查,便于随时发现可能的违法不当行为,及时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法则。明确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措施,强调检察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以及加强对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强化了检察建议的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好发挥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检察建议问题归根结底是检察职能的配置问题。
那么,应该如何发展我国的检察权?我国检察权形成和变革的规律已经昭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即坚持检察权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这一定性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时代任务和历史使命的不同,对检察权的外延和行使方式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的理论方案。最后,强化检察权的有责性。
其理由主要是,受检察工作职责与范围的影响,检察机关有权追诉犯罪,同时又有查清事实真相、保持客观中立的义务。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对证据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方向提出法律意见,引导和规范侦查机关侦查取证。
顺应角色调整,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实质化改造成为改革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一改过去对侦查进行事后监督、书面监督的做法,提前全面介入,实现了事中同步、全流程监督引导,从整体上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
而从刑事检察权能中剥离出未成年人检察权能,除确立新的检察权能之外,也是平衡各项检察权能、综合服务于法律监督的改革需要。因此,推进我国的各项改革,需要加强对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这一根本定性的认识。同与不同:中国检察权形成的历史规律 经济发展、社会变革以及权力架构调整带动了检察权发展,又催生了检察权性质之问这一既传统而又现代的课题。另一方面,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公民权益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对违背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强化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强化了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诉讼是监督的主要手段,而监督又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由此搭建起了由弱到强的制度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但因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充分发挥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监督功能,反而逐渐形成了重刑事、轻民行的法律监督格局。
(二)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性质的中国答案 检察权性质的理论争鸣启示我们,鉴于政治体制、法律文化等方面原因,从比较法意义上无法找到完全对应的参照系,在探索检察权的普遍属性与一般规律时,既要考虑到世界检察权发展的普遍性,更需要以我国国情为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获得了独立授权,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涵——检察机关除了聚焦于传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至行政执法领域。
而侦查权在追诉属性或是实体处分内容等方面均脱离了监督内涵,刑事案件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是相当明确的,有其本质属性,不能用法律监督一言以概括。属性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是物质必然的、根本的特点。 |